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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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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委直属小学和开发区、东辛集团、委直属初中的学籍由市教委管理;县、区属小学、初中学籍由各县、区教育(文教)局管理;开发区、东辛集团小学学籍分别由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东辛集团教委管理;其它企业办学单位中小学及民办学校学籍由所在地县、区教育(文教)局管理。
    第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要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积存的问题,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所有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可生效。
    第三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抽取、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材料。
    第四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实施意见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即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实施意见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学校法人代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为管理混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的要求处理。
    二、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建档和管理。要做到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橱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
    第六条档案内容: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保存档案有:新生儿名册、学生名册、学籍情况汇总表、辍学生名册、辍学情况统计表、特殊教育情况统计表、初中招生交接表、学籍软盘及其它学籍材料。
    乡镇中心小学和城市小学保存学籍档案有:初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学生名册,学籍证,学生登记表,辍学生名册,辍学生情况统计表,辍学情况报告,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籍变动记载,奖惩情况记载,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存根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等。
    初级中学保存的学籍档案有:接收新生名册,小学毕业学生学籍证,小学生毕业登记表,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学生名册,学籍证,学生登记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健康卡,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辍学生名册,辍学情况统计表,辍学情况报告,学籍变动记载,奖惩情况记载和升学情况记载,毕业生名册,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存根和其它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等。
    农村小学还须有新生儿名册、义务教育协议书和初中招生交接表;农村中学还须有义务教育协议书、初中招生交接表。
    第七条 新生儿名册、特殊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辍学学生有关材料样式见苏教基[1999]104号《关于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通知》,其它材料样式附本文后。
    三、新生入学
    第八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九条: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在农村,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含县城),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①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单亲、离异、孤儿等。
    第十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乡(镇)中心小学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小学学籍证、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含县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同时将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籍证交给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第十一条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对被确认未报到的新生为辍学生的当天,农村联中、村小向中心校报告,中心校接报当天,记录辍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并派员上门进行说服动员工作;城市(含县城)中小学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派员上门进行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发出返校通知;对仍不返校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返校。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对民办学校跨县区录取的新生,由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招生录取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即予备案,不编学籍号。
    民办学校招生在公办学校招生之前完成。民办学校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在全省学籍号未用计算机统一管理之前,我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仍使用连教基(1998)第47号《关于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学籍号。
    新生入学后即按此规定编制学籍号;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学生不改变学籍号;休学学生学籍号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编制学籍号;适龄儿童、少年,因随监护人在外地而未及时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编制学籍号,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办理学籍。学校要填涂信息卡、填写学籍证、编制学生名册和学生登记表。
    第十六条 每年十月底,县、区上报新生学籍软盘和学年度班数、学生数统计表。
    四、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迁移;在本县(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及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学生持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到转入学校办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和住房证明的原件。
    本市学生转学尚需将学籍证及初中学生的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健康卡一并交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转出学校要留存转学学生的转学申请和附件以及转学证明存根、学生登记表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转学手续。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凡转入低于原年级就读者,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否则视为复读学生。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五、借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系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连云港市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也可在非户籍所在地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学生的学生
    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由在读学校填写,随学生去回。外省来我省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登记表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登记表。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第二十四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学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休学的,由学校初审,凭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全部为原件),报县区以上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并到指定医院检查;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有关材料附在休学证明存根后。
    学生因病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籍证和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小学每学期期末举行一次考试;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级通知学生。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三十三条 小学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初中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三十由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三十五条 小学、初中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思想品德考核方案》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的实施意见》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末,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九、毕业和修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小学语文、数学有一门不及格者;初中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或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对未毕业者,小学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初中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方可生效。
    十、升学
    第四十二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本地在籍生的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考试、升学工作。
    第四十四条 跨市、县(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升学后由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县区上民办学校的,要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十一、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受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登记表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且累计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开除学籍;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二、其他
    第五十条 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特招运动员学籍管理办法,按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号和学生登记表。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三、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意见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此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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